魯教法字〔2005〕2號
山東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教育廳實施
教育行政許可辦法》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
現將《山東省教育廳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處室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東省教育廳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規(guī)范本廳行政許可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教育部《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guī)定》,結合本廳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廳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教育部《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處室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及本廳明確職能分工的,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外,實施行政許可,簽發(fā)行政許可的文書、證件等,應當以“山東省教育廳”名義做出。
第五條 職能處室認為需要增設新的教育行政許可或者認為現行教育行政許可的設定、規(guī)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由政策法規(guī)處組織論證并報主管領導同意后,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議。
第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承辦處室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
(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收取費用的法定項目和標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應當通過機關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將前款內容向社會公開,便于申請人查詢和辦理。
申請人要求對其公布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承辦處室應當及時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 申請教育行政許可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承辦處室應當免費提供。
第八條 教育行政許可申請一般由申請人直接到承辦處室書面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承辦處室應當公開行政許可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
第九條 承辦處室接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
(三)申請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
(四)申請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
(五)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條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承辦處室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未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許可決定須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20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廳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本廳受理初審的行政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在審查完畢后7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部門。
依法應當先經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審查教育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專家評審、考試、聽證的,應當制作《教育行政許可特別程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十四條 對依法需要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行政許可的,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通過考試,符合條件的,應當授予相應的資格或者頒發(fā)證書。
第十五條 對于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許可事項,經告知后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制作格式化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機關印章的許可證、資格證、批準文件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七條 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應當由受送達人直接領取。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事項承辦處室,應當建立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檢查、備案和檔案管理制度,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監(jiān)督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本機關不依法行政許可,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部門舉報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期限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