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使用銼刀、刮刀、扁鏟等工具,不可用力過猛。鏨子、扁鏟有卷邊或裂紋,不得使用,頂部有油污要及時清除。
第二條 使用手錘、大錘,不準戴手套。錘柄、錘頭上不得有油污,打大錘時,甩轉方向不得有人。
第三條 使用鋼鋸,工件要夾牢,用力要均勻。工件將鋸斷時,要用手或支架托住。
第四條 使用活扳手,扳口尺寸應與螺帽尺寸相符,不應在手柄上加套管。高空上操作應使用死扳手,如用活扳手時,要用繩子栓牢,人要系好安全帶。
第五條 使用臺虎鉗,鉗把不得用套管加力或用手錘敲打所夾工件不得超過鉗口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六條 同一工作臺兩邊鑿、鏟物件,中間應設防護網。單面工作臺,要一面靠墻。
第七條 拆卸設備內部,要用安全行燈或手電筒,禁用明火。對頭重腳輕,容易傾倒的設備,一定要墊實撐牢。
第八條 拆卸設備部件,應放置穩(wěn)固。裝配時,嚴禁用手插入連接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墊鐵時,手指應放在墊鐵的兩側。
第九條 在倒鏈吊起的部件下檢修、組裝時,應將鏈子打結保險,并必須用道木或支架等墊穩(wěn)。
第十條 設備清洗、脫脂的場地,要通風良好,嚴禁煙火。清洗零件應用煤油。用過的棉紗、布頭、油紙等應收集在金屬容器內。
第十一條 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準擦洗和修理。并嚴禁將頭手伸到機械行程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