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一般要求:
一、各種起重機的起升高度限制器、小車變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大車行走限制器、塔吊回轉限制器、小車斷繩保護裝置等齊全、有效。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鉗、道擋。使用前應檢查、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正常作業(yè)。
二、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三、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少保留三圈以上。
四、兩機和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動作配合協(xié)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五、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六、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七、起吊構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m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八、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十、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十一、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和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十二、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作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切斷電源,鎖好閘箱。
十三、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fā)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開車。
十四、司機必須熟練掌握標準規(guī)定的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的各種指揮信號,并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
十五、當指揮人員所發(fā)信號違犯標準的規(guī)定時,司機有權拒絕執(zhí)行。
十六、司機在開車前必須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負載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十七、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服從。
第二條 塔式起重機
一、作業(yè)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二、作業(yè)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三、多機作業(yè),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m。
四、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設有限位開關的吊鉤,其上止點距離臂桿頂端必須大于1m。
五、對于無中央集電環(huán)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六、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七、作業(yè)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八、作業(yè)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就位速度作業(yè)。
九、作業(yè)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并卡好軌鉗。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十、停電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十一、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十二、在寒冷季節(jié),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十三、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第三條 門式、橋式起重機
一、橋式起重機大梁的兩邊,應設1m高的防護欄或擋板。操作人員應從專用梯上下,不準走軌道。
二、兩機同時作業(yè),相鄰間距應保持3~5m。
三、起重機駛近限位端時,應減速停車。
四、作業(yè)中若遇突然停電,各控制器應放于零位,切斷電源開關,吊物下面禁止人員接近。
五、工作完畢,應將吊鉤提升到電葫蘆(跑車)與地面中間,并卡好軌鉗。